為強化員工責任意識,增強員工責任心,嚴把質量關,全面提高產品品質,減少甚至杜絕人為質量問題,加強公司生產制造過程中對質量事故的預防和控制,特制訂本辦法。
第一條 質量事故范圍
質量事故主要指在設計、工藝、生產制造、檢驗和使用等過程中,因人為責任原因造成產品的再加工、返修、報廢、退貨、索賠等。
重點是指因責任心缺失、違規操作、錯檢、漏檢而造成的質量事故。超過正常能力及預見能力的不判定為質量事故。
第二條 質量事故的報告
1.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已發生的質量事故,不得隱瞞不報、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,違者按損失額的1.5倍處罰。
2.班長、部門負責人對其范圍內質量事故應該知曉而以不知曉、不處罰的,承擔損失額的0.3倍處罰。
3.凡不能落實責任人或包庇的,相關范圍內人員承擔連帶責任,損失額內同責分擔、比例處罰。
4. 下道工序操作者在接受上道工序轉來的在加工產品時,應按公司有關規定檢驗驗收且主觀上能夠發現,否則,出現質量事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對發現者按公司已有規定獎勵或由部門對績效考核加分。
第三條 質量事故獎懲
1.責任人或相關人全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(含材料費、外協、工時費等費用),直止扣減當月全額工資及獎金,最多不超過2個月。.
2. 由于外購、外協件的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,根據損失金額,由會計部在其貨款中全額扣除,必要時索賠因其造成的經濟損失。讓步接收的,應按比例收取誤工費、賠償金等。外購部門、使用部門負責人分別匯總后上報財務部。漏報、遲報、不報,追究責任人的責任。
3.督查部負責質量事故調查分析,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,確定經濟賠償額,并督促改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。
凡督查部發現并處理的質量事故,給予處罰額10%的現金獎勵。舉報并查實的,對舉報人(公司予以保密)給予處罰額30%現金獎勵。
第四條 本辦法由督查部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